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7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9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