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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257號

確認徵收補償費收取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257號

原告
即上訴人
吳清泉
即上訴人
吳育龍
即上訴人
吳育奇
即上訴人
林吳美華
即上訴人
吳陳笑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兼前列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吳清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吳美英間請求確認徵收補償費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66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257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徵收補償費收取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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