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訴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孫潤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履泰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1 月2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