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4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426號
- 原告
- 黃福昇
- 訴訟代理人
- 林敏旭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安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倫
- 訴訟代理人
- 李岱衛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世
- 訴訟代理人
- 廖志斌
- 被告
- 新北市石門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巫宗仁
- 訴訟代理人
- 鍾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欄人關於「新北市政府石門區公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石門區公所」;原告訴訟代理人「李岱衡」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岱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