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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四О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四О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0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壹支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經查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偵訊之自白。⑵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煙一支。⑶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十一月六日陸(一)字第90069406號檢驗通知書一紙存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扣案之香煙一支,該香煙本身,為供被告供持有毒品所有之物,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陳在卷,而香煙中所摻有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四О一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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