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四О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四О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0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壹支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經查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偵訊之自白。⑵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煙一支。⑶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十一月六日陸(一)字第90069406號檢驗通知書一紙存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扣案之香煙一支,該香煙本身,為供被告供持有毒品所有之物,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陳在卷,而香煙中所摻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