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四二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四二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得手後即駕駛渠向郭永棟之子郭校致借用之牌照NLV—15○號重型機車離去」更正為「得手後即駕駛向郭校致借用之牌照NLV—15○號重型機車(該機車為郭永棟所有供其子郭校致使用)離去」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郭永棟於警訊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