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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四二七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四二七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得手後即駕駛渠向郭永棟之子郭校致借用之牌照NLV—15○號重型機車離去」更正為「得手後即駕駛向郭校致借用之牌照NLV—15○號重型機車(該機車為郭永棟所有供其子郭校致使用)離去」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郭永棟於警訊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四二七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