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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五七五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五七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⑵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法院書記官 馬愛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五七五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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