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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90號

返還租賃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9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亮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勇
兼反訴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求美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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