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9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亮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勇 兼反訴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蘇榕芝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求美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