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9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亮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勇
- 兼反訴被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麗珠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家豪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榕芝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求美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書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