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2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2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江和
- 訴訟代理人
- 鄭幸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南市政府、臺南市永康
區公所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6日
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所核定提起本件
訴訟可獲得之利益,而上訴人起訴時主張伊所有坐落臺南市永康
區王田段264之4、264之6、257之4、264之3地號土地(以下合稱
系爭土地)與被上訴人所有土地因確認界址爭議減少土地面積為
29.35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24,5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9,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