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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勞簡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貴族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澔薳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勞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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