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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234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2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江和
訴訟代理人
鄭幸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南市政府、臺南市永康

區公所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6日

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所核定提起本件

訴訟可獲得之利益,而上訴人起訴時主張伊所有坐落臺南市永康

區王田段264之4、264之6、257之4、264之3地號土地(以下合稱

系爭土地)與被上訴人所有土地因確認界址爭議減少土地面積為

29.35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24,5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9,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欣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23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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