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夏正寰、周恒豪
- 上訴人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夏正寰 被上訴人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恒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蘇豐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訴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