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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訴字第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夏正寰
被上訴人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恒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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