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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364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曾仁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3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徐榮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1,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36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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