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唐水蓮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李美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