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3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3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嘉南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風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榮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1,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