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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調字第5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曾仁勇

聲請人
即原告
施淑美
相對人
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俞羿瀅
相對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郭瑜玲
相對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調字第57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