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小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嘉宏即梵楹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榆心即普群冷氣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