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宣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2號 原 告 陳宣翰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0年度司促字第2933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不足10,499元,起訴程式顯有不備。 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0,499元,逾期不 繳,即逕取消庭期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