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昭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新簡字第16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昭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