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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曾仁勇

上訴人
即原告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昭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161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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