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5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珮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芯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新小字第50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