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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50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品謙

上訴人
即被告
廖珮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芯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小字第503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