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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聲字第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許蕙蘭

聲請人
顏煜祥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聲

請人與施淑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新醫簡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歷次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112年度新醫簡字第1號法庭錄音光碟及書記官聽打筆錄,還有原告提出之醫師證明及所有證據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112年度新醫簡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茲因本院受理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對造不服本院之判決提起上訴,聲請人乃於113年5月31日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逾前開法條規定之期間,且認有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及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聲字第9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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