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醫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施淑美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煜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狀(未附繕本),但上訴狀並無上訴聲明及理由,僅記載諮詢律師後補正。爰依原告第一審請求之賠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99,500元,核定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爰限上訴人於民國113年5月31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