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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醫簡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許蕙蘭

上訴人
施淑美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煜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狀(未附繕本),但上訴狀並無上訴聲明及理由,僅記載諮詢律師後補正。爰依原告第一審請求之賠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99,500元,核定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爰限上訴人於民國113年5月31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醫簡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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