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新醫簡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未為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