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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林勳煜陳世旻張家瑛

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新醫簡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未為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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