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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聲字第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尹捷

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譚寓庭等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365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2年12月12日調查程序、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又按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112年度新簡字第36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為明瞭比對筆錄正確性,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系爭事件全部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系爭事件本院於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聲請人於該日後之同年3月31日,具狀聲請交付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未逾前開法條規定之期間,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係為比對筆錄正確性,可認係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聲字第6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