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2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戴坤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5,852元、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2,970元【計算式:本金2,200,000元+自113年4月25日起計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4年4月7日前已到期之利息合計125,852元=2,325,852元;本金1,800,000元+自113年4月25日起計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4年4月7日前已到期之利息合計102,970元=1,902,970元(參見本院卷第173頁、第175頁,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61元、第二審裁判費35,770元,惟上訴人第一審僅繳納27,240元,第二審裁判費則未繳納,尚應補繳37,291元【計算式:28,761元+35,770元-27,240元=37,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