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國小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品謙

聲請人
即原告
郭冠霖
相對人
即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法定代理人
洪宏榮
訴訟代理人
鍾光宇

葉俊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閱卷並付與電子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新國小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僅得到院閱覽,不得為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行為。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文件資料付與電子卷證之聲請駁回。

三、其餘部分准予閱覽並付與電子卷證。

理由

一、聲請意旨:相對人於兩造間本院114年度新國小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提出如附表所示證物資料,如未予聲請人閱覽,恐違反原告之聽審、公正程序、程序上之平等權保障,請准予原告閱覽完整卷宗證物資料,並付與電子卷證,以利訴訟參考。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該條所稱卷內文書,包括法院辦理該事件所製作之文書、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提出之文書,及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之證據方法,依法調取之相關文書,惟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為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法院為此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78號、107年度台抗字第37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次按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準此,聲請付與電子卷證之要件及所受之限制,應與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關於聲請閱卷之規定相同。

三、經查:

㈠相對人於本院114年度新國小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作為證據,並於書狀註明「機密文件,勿提供閱覽」等語,其中,如附表編號1、4所示文件資料,為臺南市道路警衛區檢發與轄下各警衛段之函文及執行計畫,經發文機關列為密件,如附表編號2、3所示文件資料,則係相對人保安民防組之交辦單,及相對人依交辦事項查核聲請人個人資料所填載之表格,亦經列為密件,核其內容,分別涉及危害安全目標之清查、潛在犯罪之偵查與防治,及政府機關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實有礙犯罪偵查與防治,並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4款、檔案法第18條第7款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㈡惟審酌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與相對人於本院114年度新國小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所為答辯具有實質關聯,在訴訟上具有重要性,倘全面禁止聲請人閱覽,勢將影響聲請人之訴訟實施權、辯論權及程序權保障,有違訴訟平等原則,並影響本院就本案訴訟審判之進行及針對兩造爭執事項有無理由之認定。然為避免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之揭露,影響警政機關對於危害安全目標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之執行,衡以聲請人請求閱覽所得維護之公共利益,本院認為准許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僅得到院閱覽,應足以完善實現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之訴訟實施權及程序保障權,惟應依職權禁止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為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行為;又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既經限制僅得到院閱覽,自不得付與電子卷證,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付與電子卷證之聲請,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就本案訴訟卷宗內,除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以外部分,聲請閱覽並付與電子卷證,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文件資料名稱 (民國) 1 臺南市道路警衛區113年9月24日南市警安字第1130608285號函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保安民防組113年10月14日交辦單 3 特種勤務危安目標查核表、基資卡 4 臺南市道路警衛區114年度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清查鑑定及通報作業執行計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國小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