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653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653號
- 原告
- 星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霖
- 訴訟代理人
- 余立安
- 被告
- 林明輝 原住○○市○○區○○○街000號7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653 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1月25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宥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