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新勞小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新勞小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 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僱傭契約係存在於原告與訴外人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 之事實,有原告所提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勞資爭議協調紀錄影本所載當 事人名稱在卷可考,足堪認定被告僅為前開公司之經理,並非僱用人,是原告向 非僱用人之被告請求給付薪資,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