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2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字第202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甲○○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