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6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字第60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