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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請求通行權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何清池

原告
甲○○
原告
丙○○
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中關於「被告自97年12月15日起使用系爭土地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3,638元及自97年12月15日起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每月3,638元,堪予認定並予准許。」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自97年12月15日起使用系爭土地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3,638元及自97年12月15日起按年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每年3,638元,堪予認定並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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