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中關於「被告自97年12月15日起使用系爭土地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3,638元及自97年12月15日起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每月3,638元,堪予認定並予准許。」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自97年12月15日起使用系爭土地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3,638元及自97年12月15日起按年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每年3,638元,堪予認定並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