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4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434號
- 聲請人
- 即
- 被告
- 徐閔粲
- 代理人
- 徐悌
- 相對人
- 即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代理人
- 魏妁瑩律師
蔡宗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主張本件相對人請求給付租金等係以房屋坪數大小為準,聲請人未給付本件租金等部分,係因有坪數短少問題,已於本院100年度消字第26號對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為此聲請裁定在本院100年度消字第26號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云云。惟查:聲請人於另案本院100年度消字第26號損害賠償事件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一定金額,有聲請人提出之另案起訴狀節影本可稽,並非請求確認租賃物之坪數,故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均非以上開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不得在該另案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前於100年7月19日已以相同理由裁定駁回聲請人停止訴訟程之聲請,並確定在案。是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再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