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43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434號

聲請人
被告
徐閔粲
代理人
徐悌
相對人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蔡宗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主張本件相對人請求給付租金等係以房屋坪數大小為準,聲請人未給付本件租金等部分,係因有坪數短少問題,已於本院100年度消字第26號對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為此聲請裁定在本院100年度消字第26號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云云。惟查:聲請人於另案本院100年度消字第26號損害賠償事件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一定金額,有聲請人提出之另案起訴狀節影本可稽,並非請求確認租賃物之坪數,故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均非以上開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不得在該另案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前於100年7月19日已以相同理由裁定駁回聲請人停止訴訟程之聲請,並確定在案。是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再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43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