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10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30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俄台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葉天佑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翌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1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