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3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翌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仁禎
- 訴訟代理人
- 王盈智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俄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天佑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立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7日內具狀陳明追加民法第225條第1項及第267條之事實及理由,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