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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4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義
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

羅元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比鮮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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