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森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義 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 羅元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比鮮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