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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10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0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101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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