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10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067號
- 原告
- 廖金盛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貞律師
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
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
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
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塗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以
公告地價計算其租金利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0
元。惟按,公告地價,係政府每三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
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
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1月1日公告地
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公告
土地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
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
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
月1日公告,作為政主管機關審核移轉現值之參考,課徵土地增
值稅之依據,是土地法第105條、第97條所定基地租金之最高限
額,以按公告土地現值年息百分之十計算,較以按公告現值年息
百分之十計算為宜。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61,25
0元(即公告土地現值36,300元×25平方公尺×0.1×15倍),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420元,尚應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4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