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鍾宇鵬
- 原告嚴以渝
- 被告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原 告 嚴以渝 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鵬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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