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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
    鍾宇鵬

  • 原告
    嚴以渝
  • 被告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原   告 嚴以渝 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鵬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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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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