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
- 原告
- 嚴以渝
- 訴訟代理人
- 郭世昌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宇鵬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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