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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1067號

終止地上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067號

原告
廖金盛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

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

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

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塗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以

公告地價計算其租金利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0

元。惟按,公告地價,係政府每三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

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

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1月1日公告地

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公告

土地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

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

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

月1日公告,作為政主管機關審核移轉現值之參考,課徵土地增

值稅之依據,是土地法第105條、第97條所定基地租金之最高限

額,以按公告土地現值年息百分之十計算,較以按公告現值年息

百分之十計算為宜。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61,25

0元(即公告土地現值36,300元×25平方公尺×0.1×15倍),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420元,尚應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4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106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終止地上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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