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39號

確認農育權及地上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39號

原告
王怡仁
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榮間請求確認農育權及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被告應返還之系爭土地(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D部分所示之92.69平方公尺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證明,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鑑定價額證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上開裁判費(得扣除已繳部分),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39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農育權及地上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