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39號
- 原告
- 王怡仁
- 訴訟代理人
- 莫怡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榮間請求確認農育權及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被告應返還之系爭土地(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D部分所示之92.69平方公尺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證明,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鑑定價額證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上開裁判費(得扣除已繳部分),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