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更(一)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陳建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進財等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同地段附近之土地價格每坪以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9,090元/平方公尺)計算,乘以原告持有土地持分面積核定為3,126,960元【9,090(4,7571/72+1,6001/6+7611/7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