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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更(一)字第2號

確認界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
陳建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進財等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同地段附近之土地價格每坪以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9,090元/平方公尺)計算,乘以原告持有土地持分面積核定為3,126,960元【9,090(4,7571/72+1,6001/6+7611/7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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