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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26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264號

上訴人
許木土
訴訟代理人
許明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高積淵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7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26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