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2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247號
- 上訴人
- 潘英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