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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5號

返還融資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5號

上訴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春莉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24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6月27日送達該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5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融資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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