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2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264號
- 上訴人
- 許木土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高積淵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7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