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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247號

變更股東名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247號

上訴人
潘英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24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股東名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