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5號
- 上訴人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春莉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24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6月27日送達該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